二、诉讼之事(#6:1-11|)
(一)关於基督徒间的争端 #6:1-8|
1.基督徒相争怎么会在非基督徒的面前求审呢? #6:1|
●「敢」:「胆敢」。
●「事」:此为法律上的用语,指「一個案子」。
●「不义的人」:指「非基督徒」。
◎这里应該是指基督徒间关於财物的争端,而非刑事案件。在保罗時
代政府允许犹太人在处理财物纷争時使用犹太律法,而当時的罗马
政府尚未把基督徒由犹太教中分别出来,所以基督徒也可以享有自
己处理财务纷争的权利。
2.基督徒要审判世界和天使,怎么会需要把今生的争论放在非基督徒的
面前求审判呢? #6:2-5|
●「审判世界」:在末日,圣徒和主耶稣要审判世界(#太 19:28|
#路 22:30|)。
●「审断」:「判断」或「决定」的意思。
●「审判天使」:似乎没有其他资料提到这样的事情,可能是保罗所
蒙受的独特启示。
●「派教会所轻看的人」:可能是指「非基督徒的法官」或是用讽刺
的语气指「教会中最微小的人」。如果是
后者,意思就是审判世界和天使是基督徒
未来的的責任,那处理今生的事情应該随
便找個人来审判就好了吧?
3.哥林多教会的信徒居然是弟兄和弟兄互相告状,而且是在不信主的人面
前告状,这本质上就是大错,为什么不願意受欺压和受亏负呢?#6:6-8|
●「受欺」:指「不公平的对待」。
●「吃亏」:被抢劫、被剥削,指在產业上受的冤屈。
◎这一段的目的应該不是要讨论基督徒到底可不可以接受政府司法管辖
,而是要基督徒願意吃亏忍耐,而不要彼此欺压对方。至於政府要不
要行使司法权,就不在讨论的范围。不管政府要不要审判,教会应該
先有所判断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