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離婚的讨论 #7:10-24|
(一)结婚的不可以主动離婚。#7:10-11|
●「已经嫁娶的」:原文時态显示这是指「现在仍维持婚姻状态的人」。
●「吩咐」:「命令」、「教导」。在当時的用法中,此字常用来当成军
事上的「命令」。
●「主吩咐」:可以参考#太 5:32;19:3-9|等经文。
◎保罗在这里没有提及#太 5:32|的例外情况(因为淫亂的缘故)
,可能是因为读者中间所发生的離婚理由都不充分。也有可能耶稣的婚
姻教训在当時是广为人知的,因此保罗只要大略提出,哥林多人就知道
保罗所引用的耶稣教训及其完整的内容。
(二)如果信仰不同,而对方并不主动提出離婚要求,就不要離婚。#7:12-14|
●「不是主说」:不是要表示保罗这里的意见比较没有权威,而是表明
保罗在这里并没有基督的教训可以作为根据。
●「離弃」:应該译为「送走」或「推開」。
●「成为圣洁」:「分别」、「使洁净」。
◎这一段经文是一段难以解释的经文,主要的困难是「成为圣洁」的解
释。显然这里不可能是指「得救」,比较可能的解释应該是指不信主
的一方因著信主的一方的缘故,在婚姻关系上也成为上帝悦纳(圣洁
)的另一半。因此这样的「婚姻关系」也是圣洁的、性生活也是圣洁
而不污秽的,所以所生的儿女也就不是不合法、不洁净的,而仍然是
蒙神悦纳的。
(三)如果信仰不同,而对方主动提出離婚要求,就任由对方離去,因为上帝
呼召我们是要我们平安。#7:15|
●「拘束」:原意是「作奴仆」。原文時态显示是「不要继续被当作奴
仆」。
●「和睦」:原文是「平安」或「和平」的意思。而强迫维系这样的婚
姻,不会带来和平或平安,而只会带来争执与烦扰。
(四)不必坚持婚姻的另一理由是因为不能确定另一半是否会得救,因此可以
依照所面对的情况做决定。#7:16-17|
●「吩咐」:军事用语。
◎#7:16|可以解释成「怎知不能救另一半呢?所以应該要守住婚姻」
或者是「怎知一定能拯救另一半呢?婚姻不是用来当传福音的工具,
所以应該坦然離婚」。而后者似乎比较可能,也是比较多解经者采用
的立场。
◎「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这句话显示出保罗的意识中具有「外邦
使徒权威」的观念。他认为他有权柄吩咐教会做当做的事。
(五)割礼与救赎没有什么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必受也不必废。#7:18-19|
(六)要安於自己的身份,但奴隶如果能得自由最好。#7:20-24|
●「所释放的人」:原文专指「得到自由的奴隶」。
◎保罗在#7:23|中特别提到他自己对奴隶制度的看法,基本上保罗是反对
奴隶制度的。然而这自由也不是非争取到不可的东西,如果没有拥有
也应該先安於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