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逃避淫行 #6:15-20|
1.基督徒的身体是基督的肢体,所以不能与娼妓行淫联合,反倒要与主联
合。#6:15-17|
●「肢体」:指人身上的四肢。
●「身子」:指一個人的全面性格或人格,而不单指身体。
●「将....作」:意思是「拿走」或「偷走」。
●「一体」:和娼妓行淫就等同於和娼妓联合为一体。这是#创 2:24|
的观念,耶稣在#太 19:5|也引用過同样的
观念。
◎保罗在此说明人的身体不单应該为基督而活,而且根本就是联合在基
督身上,是基督的肢体。
◎与娼妓行淫等同於把属於基督徒肢体偷走,拿去当娼妓的肢体。
◎显然在保罗的观念中,性行为不只是身体的接触与满足,还包括身心
的联合,表达一种整個人的委身。而基督徒透過接受基督的救赎,願
意把上帝当上帝,决定降服於基督之下,这也是一种委身与联合,而
且是属灵的联合(比性行为更高更深入)。
2.因此应該逃避淫行,因为淫行乃是得罪自己的身体。#6:18|
●「人所犯的,无论甚么罪,都在身子以外」:这可能是保罗的立论
或者也有可能是哥林多人犯罪的藉口。
3. 我们的身体是圣灵的殿,而且我们是属於神,是基督重价买来的,因
此要在自己的身体上荣耀神,不要行淫亂得罪自己的身体。#6:19-20|
◎身体是圣灵的殿,所以嫖妓就是亵渎圣殿。另外当地的神妓是事奉
管理爱情和性事的希腊爱神(Aphrodite)。与神妓发生性关系更是
公開表明自己追求爱情与性過於尊重上帝。
◎到了#6:18-20|,保罗似乎把身体的意义扩大到一個完整的人,或者说
保罗的「人观」本来就是「一体论」。因此保罗认为性方面的犯罪
,会导致一個人的内在人格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