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娶外邦妻子的名单以及相关法律程序。#10:16-44|
●审查用了三個月的時间,这份名单中,有17個祭司、10個利未人,
86個普通百姓。
●「十月初一...正月初一」:把#10:18-44|的名单综合来看,犯了
异族通婚之罪的共有 110 个家庭,
实际案件应該不只这些。一天只查
问两個案件左右,可见真的是审慎
处理。
●「祭司中」:这份名单先列出祭司的名单。在被掳归回百姓中人数
占十分之一的祭司,居然在犯罪的名单中占了15% 。
吻合#9:1-2|的控告。
●「耶书亚」:跟所罗巴伯一起归回的大祭司。
●「音麦...巴施户珥的子孫」:对照#2:36-39|,可以发现祭司四個
班次都有人与异族通婚。
●「公綿羊赎罪」:依照#利 6:4,6|的规定。
●殿役和所罗门仆人的后裔没有人犯这個罪恶。
◎以色列人是允许離婚的,但必须要有很严重的原因(#申 24:1|)。
这個時期,離婚是常有的事,原因是,有些犹太人抛弃了他们犹太籍
的妻子,娶了外邦女子(#玛 2:10-16|)。不過,離婚是神所不喜悦
的(#玛 2:16|),也是人「心硬」的一個例证(#可 10:5|)。以斯
拉记九、十章所描述的情况,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典型例子。
◎这里值得争议的是:是否应該用離婚的方式来解决以色列人与迦南人
通婚的問题。圣经并没有说神命令他们要離婚,不過看起来以斯拉应
該也同意这样的处理方式。事实上当時離婚并不是罕见的事,也不是
不合乎律法的要求,当時的社会结构下,離婚也不至於带给女方无法
生存的窘境。但毕竟以新约的眼光来看,我们也了解神不喜悦離婚。
毕竟这是历史事件(不是教义记载),我们只能说在当時的环境下,以
以色列人对上帝心意的知识,「離婚」是他们能表达对神忠诚的一個
最佳作法。
◎用这個历史事件当成教义来要求基督徒不可以与信仰不同者结婚,恐
怕是跳得太快了。毕竟以色列人是要处理律法明文要求不可通婚的原
迦南地居民。但,至少我们可以由这個历史事件中看出神对其子民婚
姻的看重程度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