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耶稣在彼拉多面前受审(#27:11-26|)
○#可 15:2-15;路 23:2-4,13-25;约 18:29-19:16|
(一)耶稣在罗马巡抚面前承认自己是犹太人的王。#27:11|
●「巡抚」:直属罗马皇帝的官员,管理罗马帝国中较不重要的行省。
(二)耶稣不回答所有的控告,以致巡抚觉得非常惊讶。#27:12-14|
◎按罗马法律规定,被控者如果不为自己辩护,应再给他三次机会,使他
有机会改变心意,为自己辩护,然后才可以宣判。如果被控者一直不为
自己辩护,那法庭就宣告罪名成立。
◎这里显然影射#赛 53:7|的记载。
(三)巡抚知道控告耶稣的人的动机,因此想利用节期释囚的惯例来释放耶稣。
#27:15-18|
●「巴拉巴」:亚蘭文原意是「父亲的儿子」。原来是作为人名后的描述
词或别号,马太福音中有些版本作「耶稣巴拉巴」,很可
能这個巴拉巴的名字也叫「耶稣」。有些证据显示这名称
也见於一些拉比的家族,因此巴拉巴也有可能是某著名拉
比之子。
(四)巡抚夫人也叫人告诉巡抚不要参与「陷害」耶稣的事。#27:19|
●「义人」:应該是「无辜、清白之人」的意思。
●「一点不可管」:意思就是要彼拉多「撤销一切罪名」的意思。
(五)众人受祭司长和长老的挑唆,要求巡抚释放巴拉巴,将耶稣钉十字架。
#27:20-23|
◎彼拉多多次想要让群众放過耶稣,但结果群众仍然执意要把耶稣钉十
字架。
◎巴拉巴所犯的罪,正好是祭司长们控告耶稣的罪名。然而众人却选择要
释放真正犯作亂叛国罪的人,除掉没有作亂叛国的人。
(六)比拉多当众洗手,表明百姓应該自己承担杀义人的罪,然后顺从百姓的
要求,释放巴拉巴,将耶稣钉十字架。#27:24-26|
◎「洗手」:应該是犹太的风俗,表明自己与耶稣的死无关。
◎「血归到我们和我们的子孫身上」:看到这句话,不能不令人想起西元
七十年耶路撒冷的惨状,这時候随
意讲出的话,后果岂真是那么容易
承担?
◎「鞭打」:这是用一种九尾皮鞭来鞭打人的刑罚,这种鞭子尖端藏著
铁块,被鞭打的人会皮開肉烂。因为鞭打的刑罚過度残酷
,所以罗马政府下令凡是罗马公民都可以免受此刑。约瑟
夫的犹太古史记载有一名囚犯被鞭至皮肉变成酱状,骨头
毕露,死状恐怖。如其他福音书所记载,彼拉多之前就已
经鞭打過耶稣,那这一次的鞭打应該是第二次的鞭打,是
属於死刑過程的一部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