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太福音 27章11节 到 27章26节   背景资料  上一笔  下一笔
  十一、耶稣在彼拉多面前受审(#27:11-26|)
      ○#可 15:2-15;路 23:2-4,13-25;约 18:29-19:16|
    (一)耶稣在罗马巡抚面前承认自己是犹太人的王。#27:11|
          ●「巡抚」:直属罗马皇帝的官员,管理罗马帝国中较不重要的行省。

    (二)耶稣不回答所有的控告,以致巡抚觉得非常惊讶。#27:12-14|
          ◎按罗马法律规定,被控者如果不为自己辩护,应再给他三次机会,使他
            有机会改变心意,为自己辩护,然后才可以宣判。如果被控者一直不为
            自己辩护,那法庭就宣告罪名成立。
          ◎这里显然影射#赛 53:7|的记载。
          
    (三)巡抚知道控告耶稣的人的动机,因此想利用节期释囚的惯例来释放耶稣。
          #27:15-18|
          ●「巴拉巴」:亚蘭文原意是「父亲的儿子」。原来是作为人名后的描述
                        词或别号,马太福音中有些版本作「耶稣巴拉巴」,很可
                        能这個巴拉巴的名字也叫「耶稣」。有些证据显示这名称
                        也见於一些拉比的家族,因此巴拉巴也有可能是某著名拉
                        比之子。

    (四)巡抚夫人也叫人告诉巡抚不要参与「陷害」耶稣的事。#27:19|
          ●「义人」:应該是「无辜、清白之人」的意思。
          ●「一点不可管」:意思就是要彼拉多「撤销一切罪名」的意思。

    (五)众人受祭司长和长老的挑唆,要求巡抚释放巴拉巴,将耶稣钉十字架。
          #27:20-23|
          ◎彼拉多多次想要让群众放過耶稣,但结果群众仍然执意要把耶稣钉十
            字架。
          ◎巴拉巴所犯的罪,正好是祭司长们控告耶稣的罪名。然而众人却选择要
            释放真正犯作亂叛国罪的人,除掉没有作亂叛国的人。 

    (六)比拉多当众洗手,表明百姓应該自己承担杀义人的罪,然后顺从百姓的
          要求,释放巴拉巴,将耶稣钉十字架。#27:24-26|
          ◎「洗手」:应該是犹太的风俗,表明自己与耶稣的死无关。
          ◎「血归到我们和我们的子孫身上」:看到这句话,不能不令人想起西元
                                            七十年耶路撒冷的惨状,这時候随
                                            意讲出的话,后果岂真是那么容易
                                            承担?
          ◎「鞭打」:这是用一种九尾皮鞭来鞭打人的刑罚,这种鞭子尖端藏著
                      铁块,被鞭打的人会皮開肉烂。因为鞭打的刑罚過度残酷
                      ,所以罗马政府下令凡是罗马公民都可以免受此刑。约瑟
                      夫的犹太古史记载有一名囚犯被鞭至皮肉变成酱状,骨头
                      毕露,死状恐怖。如其他福音书所记载,彼拉多之前就已
                      经鞭打過耶稣,那这一次的鞭打应該是第二次的鞭打,是
                      属於死刑過程的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