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耶稣的见证(#5:31-47|)
前提:若自己为自己做见证则见证无效。#5:31|
(1)施洗约翰:a.为真理做過见证。
b.是点著的明灯。
●约翰「是」:「是」是過去式,代表约翰已被囚或死了。
●「灯」:原文指中东一带使用的「油灯」,须要依赖不断的添油
才能发光。这种灯虽可照明,却无法自力长久发光。
◎其实耶稣的见证非从人来,提施洗约翰是要让人易接受可得救。
(2)耶稣所做的事。
●「事」:此字也可以译做「神迹」。
(3)天父上帝:也许指在受洗時的见证,或是指天父的本质 #5:32,37|
●「另有一位」(#5:32|):原文是指「同质的另一位」,就是指「天
父上帝」而非指「施洗约翰」。
◎犹太人的不信正证明他们心中没有天父之道。
(4)圣经(旧约圣经):犹太人以为其中有永生却不肯近生命的源头。
●「你们查考圣经」:或作「你们应当查考圣经」。
☆犹太人不信之故:
a.情願暂時喜欢灯光 #5:35|
b.没有神的道在心中 #5:38|
c.心中没有神的爱 #5:42|
d.互相受荣耀,不求由神来的荣耀 #5:44|
e.不信摩西所写的书。
●犹太人以依附摩西为荣。
(参考#创 49:10;申 18:15|)
◎特点:每提一些见证之后,就加上一個定罪(不信即带来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