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以色列(#2:6-16|)
(一)罪行: #2:6-8|
1.社会上不公平,财富主导一切,使公义受到阻碍。#2:6-7|
●「为了银子卖掉义人」:审判不公,贿赂影响司法的公义。
●「为了一双鞋卖掉穷人」:债主把负债者卖作奴隶,以索还债务。
即使连小如一双鞋价之债款也不放過。
◎大家向「钱」看,有钱能通鬼神,司法?怜悯?对当時的以色列人
和今日的台湾,都是笑话。
2.行淫,还是父子与同一女子行淫,亵渎神的名。#2:7|
●「女子」可能指「巴力(当時的异教神)」庙中的神妓。
◎不管是宗教上之神妓或生活中的共妻,都是律法所不允许,也是
人类道德观念上所不许可。
3.在偶像坛前用人抵押的衣服铺著躺卧,用法庭的罚款在神庙中
买酒喝。#2:8|
●「所当的衣服」:指披毯型的外衣,晚上可以做被铺。所以摩西
规定债主在日落前要归还负债人所抵押的外衣
(#出 22:26|、#申 24:12-13|)。
●「受罚之人」:或作「罚金」、「罚款」。
◎拜巴力本来就是很可耻的事,当日的巴力崇拜总是与「性」有关
,而这些人还堂而皇之的拿别人晚上的御寒衣物在偶像前铺著躺
卧(我们不难想像他们躺卧干嘛!),又拿他们在法庭因著不公
平的审判所获得的罚款来买酒喝,真是败坏到极点。 |